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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外应对气候变化的财政政策及其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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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财政政策

    (一)欧盟

    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欧盟一直持积极姿态。2002年,欧盟15个成员国集体批准限制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此后欧盟制定并实施了多项政策法令,制订了一系列行动方案,各成员国也纷纷推出国内政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欧盟应对气体变化政策的基本模式是协同运用各类经济政策手段,利用市场机制,构建最低成本的温室气体减排体系,实现已确定的各项减排目标。

    1、欧盟气候变化计划(ECCP

    欧盟于2000 6月启动欧盟气候变化计划(ECCPthe European ClimateChange Program)。该计划旨在确保欧盟在其管辖范围内制订最为经济有效的政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施《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各项减排目标。计划整合了欧盟正在实施的各类减排活动,除欧盟委员会牵头外,还发动了行业部门、非政府组织、各国专家等相关各方广泛参与。

    ECCP第一阶段为2000-2004年,由ECCP行动委员会协调,下设十一个工作组,处理相关部门和政策事宜,包括:排放权交易机制;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能源供应;能源需求;终端能效和工业流程能效;运输;工业;研究;农业;农业土壤固碳;森林固碳,等等。工作组确定符合成本效益标准的现有和潜在的排放选择,以及这些政策措施产生的附带效益,如保障能源安全和提高空气质量等。

    ECCP第二阶段于2005年开始,总结了ECCP各领域进展情况,并重点对碳捕获和储存、运输部门纳入排放交易体系和适应政策予以关注,下设六个工作组:第一阶段回顾(包括交通、能源供应、能源需求、非二氧化碳气体和农业五个小组);航空;二氧化碳与汽车;碳捕获和储存;适应;欧洲排放交易体系等。

    ECCP框架下,欧盟委员会向各领域行动提供一系列资金和政策支持。如“智能型能源-欧洲”计划实施期为2003年至2006年,总预算2.5亿欧元,欧盟计划2007-2016年预算期间,继续推进相关行动,并将预算提高一倍,增至7.8亿欧元;“电机挑战方案”是一个自愿参与方案,由欧盟委员会管理,2003-2004年预算为10亿欧元,2005-2006年预算为18亿欧元;“马可波罗方案”,2003年至2006年总预算1亿欧元,2007-2013年预算期间将预算提高至7.4亿欧元,主要提供融资支持非公路运输服务;“气候变化纳入欧盟的农村发展”政策,2000-2006年约提供70亿欧元,促进欧盟乡村环境建设,2007-2013年预算再提供70亿欧元;等等。ECCP统筹欧盟应对活动,并与欧盟其他发展规划,如“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欧洲框架计划”、“欧盟可持续发展战略”、“2010 年可再生能源欧洲共同体战略行动计划”(ALTENER)等配合实施。如欧盟第六个研发框架计划总预算165亿欧元,用于提高能源效率资金约22亿欧元,从某种意义上也是欧盟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组成部分。

    2、税收、收费及税收优惠措施

    利用税收政策引导应对活动,有两种方式:课税,或是提供税收优惠。欧盟国家相关税种通常分为三类:能源税、交通税以及污染/资源税。一些国家还陆续开征了“碳税”,英国开征“气候变化税”,将碳排放环境成本纳入产品成本和市场价格体系,动员和鼓励节能减排行动。提高能效和发展新能源的税收优惠措施,则包括减税、免税、税收返还、加速折旧等,有些是针对购买特定技术或是含特定技术的商品,有些是针对符合特定标准的工业企业和部门。在荷兰,通过能源投资减负项目,节能设备年度投资的成本55%,可以从采购当年利润中扣除;德国对高效热电联产设施石油税提供完全豁免;罗马尼亚对重要的能效技术进口免除关税,而对由能效技术带来的收入部分免征所得税;英国、荷兰对中小企业购买能效设备给予相当于购买价格7%的公司税返还。加速折旧也是一种广泛使用的政策工具,荷兰1991年启动了“加速折旧与环境投资计划”,允许使用环境友好设备的企业加速计提折旧。

    此外,收取污染费、罚金或是某些“公益收费”也是政府约束污染、鼓励节能、提高能效的重要方式。罚金或是污染费主要针对违反污染排放标准的一方实施,有行政处罚,也有民事处罚。德国对于违反环境管理规定的公司,其处罚上限可能达到50万欧元,奥地利处罚金额从7欧元到36400欧元不等,希腊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罚金也可能高达30万欧元,爱尔兰、斯洛文尼亚等均有类似处罚规定。“公益收费”,主要指对能源或电力消耗收取费用,成立基金,用于鼓励节能行动,包括提高能效、推广新能源、支持低收入家庭使用节能设施等,如比利时、丹麦、挪威等国均采取此类措施,其收费水平分别为零售电价的0.5%1%3.5%

    3、补贴、专用拨款及能效审计

    政府对购买或使用可再生能源及节能设施的用户,直接予以补贴或折扣,是欧盟各国广泛使用的政策工具。荷兰、西班牙、匈牙利、丹麦等国都有针对冰箱和洗衣机实施的补贴方案;西班牙、匈牙利、意大利等国,补贴则针对更换旧电器和设备;奥地利、爱尔兰和荷兰实施针对冷凝式锅炉的补贴方案,丹麦只对天然气和生物质能锅炉提供补贴;法国对购买冷凝式锅炉的提供税收优惠,奥地利提供地区特别补贴计划;针对节能精致型荧光灯的推广,欧盟也出台了各种补贴措施。

    政府还为生产部门提供补助金或是项目赠款,在丹麦,优先领域为能源密集行业,资金来源于绿色税收收入,1996年实施以来,已有超过7000家公司获得补贴;在挪威,“工业节能网络规划”重点支持大型工业企业和行业减排及能效改进活动,补贴资金上限为能源管理和监控费用的20%;在荷兰,BSET项目支持中小企业节能,对引入特定技术提供最多25%的资金;在苏格兰,“苏格兰清洁能源示范计划”为中小企业提供上限为80000英镑的补助金,鼓励开发、推广能效和可再生能源技术。传统上的能源补贴也随之转变,有相当一部分用于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发展。2001年,欧盟成员国能源补贴超过290亿欧元,其中可再生能源占比达到19%,共计55亿欧元,核能补贴占比8%,约23亿欧元。能源领域外也有相关补贴政策,如“欧盟共同农业政策”自2003年起支持能源作物种植,向能源作物生产者提供45欧元/亩的补贴,鼓励生物燃料生产,开展相关电能、热能利用活动。

    政府和公用事业机构还对能效审计给予资金支持,促进企业落实节能措施。能效审计的费用或是由政府给予补贴,或是完全由政府支付,补贴费用视审计对象规模、能源消耗量、雇员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大多数国家,政府要求实施能效审计,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荷兰、挪威、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立陶宛、瑞典、瑞士和英国等欧盟国家,审计费用不同程度由财政贴补,比例从40%100%不等。

    4、政府采购政策

    欧盟政府消费总额约占欧盟国内生产总值16%以上,年公共购买力约1万亿欧元,其购买力对于环境和能源消费具有重要影响。欧盟国家开展主动性环境采购计划已有10余年,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发布了《政府绿色采购手册》,指导成员国采购决策,并成立了欧洲绿色采购网络组织(EGPN),建立了采购信息数据库,推动成立城镇绿色采购团,目标是到2010年政府采购总额的50%实现绿色公共采购。《政府绿色采购手册》涉及范围很广,包括购买节能型计算机,节能建筑,环境可持续的木制办公设备,可循环再造纸,电动车,采用环境友好型交通模式,消费可再生能源电力,使用环境友好型空调系统等。一般估计,绿色采购占欧盟各国公共采购份额平均达19%。其中,瑞典达50%,丹麦40%、德国30%、奥地利28%、英国23%,均超过了欧盟的平均值。

    (二)英国

    作为欧盟重要成员,英国建立了较完整的气候变化管理框架,并于2008年正式批准《气候变化法案》。英国对节能问题非常重视,不仅将其作为能源战略的首要目标,更作为创新经济发展模式的重要内容。英国计划在2020年前为碳减排计划投入1000亿英镑,争取202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34%2050年前较少80%

    1、政府预算拨款

    英国政府预算中与节能相关的支出包括节能技术研发、能效项目试点示范、支持专业机构实施节能项目等。在技术研发方面,英国计划在未来10年内,向能源技术研究机构提供55亿英镑的政府资金,支持对先进技术的研究开发。在能效项目试点示范方面,2008年用于先进能效项目示范的资金达4500万英镑,用于低能耗汽车推广示范的资金达4000万英镑。此外,2008年度对碳基金、节能基金等专业节能机构的预算支持也将达1.3亿英镑。英国根据《气候变化法》制订了碳减排规划——“碳预算”,并安排了相应支出额度。2009财年预算中,计划向低碳经济新增投入14亿英镑,包括:安排5.25亿英镑,支持海上风力发电;3.75亿英镑,用于企业、公共建筑和家庭提高能源和资源使用效率;4.05亿英镑,用于风力和海洋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强化低碳供应链等产业的发展;6000万英镑,支持碳捕获项目;7000万英镑,支持小规模和社区低碳经济发展。

    2、税收政策

    英国开征了气候变化税、能源消费税、燃油税等税种,不同程度抑制了二氧化碳的排放。2001年推出的气候变化税,主要针对消耗能源产品用于燃料用途的工业、商业和公共部门,不包括民用和交通部门,应税产品包括电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炭等,根据能源产品消耗情况从量征收,约使能源消耗费用增加了10%-15%,有力地促进了企业节能的积极性。

    税收优惠是英国促进企业节能和推广节能产品技术的重要措施。对与政府签署“气候变化自愿行动协议”的企业,达到协议规定的能效或减排目标,可以减免80%的气候变化税;对农业部门生产企业在5年过渡期内减免50%的气候变化税;对高于国家标准的节能建筑,提供40%的印花税优惠,对零排放建筑免征印花税;对中小企业能效设备返还公司税(7%);所有电力用户电费中都包含有化石燃料税,税额2.2%,收入用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补贴。政府还对列入节能设备技术目录的产品实施加速折旧,由节能产品而产生额外费用可以在1年内计提折旧。

    2009财年预算中,英国对税收政策又做了如下规定:调整气候变化税,支持热电联产项目建设,预期到2015年带动逾25亿英镑的资金投入和相当数量的就业机会;提高燃油税率,从200991日起税率每公升提高2便士,2010年到2013年按实值计算每年提高1便士/公升,在改善中期财政状况的同时进一步减少燃油碳排放;上调填埋税率,2011年起至2013年,每年41日将填埋税税率上调8英镑/吨,鼓励替代填埋的废弃物处理方式,减少填埋产生的碳排放和环境污染。

    3、财政补贴及融资支持

    支持节能的直接财政补贴包括国家援助(State Aid)和居民节能补贴。国家援助的支持对象包括技术研发和创新、中小企业发展、落后地区发展、增加就业和环境保护等,2006年对企业的国家援助共50亿欧元,其中节能是重要支持领域。此外,英国所有用户电费中都包含有化石燃料税,税额为2.2%,用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居民节能补贴主要针对居民实施建筑节能改造或采购节能产品,对因节能产生的额外费用或高出普通产品价格部分进行补贴,如对家庭购买价值175英镑的高效绝热门窗提供100英镑的补贴,对每台太阳能热水器补贴500英镑,对低收入家庭安装保温设施每户给予491.75欧元补贴,等等。英国的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下设碳基金和节能基金。碳基金主要用于工业和交通方面的节能,节能基金主要用于建筑方面的节能,包括节能技术的推广,高效节能技术的研发和示范,以及对终端用户采用高效节能技术、设备给予适当补贴三方面。具体措施有:政府对节能设备投资和技术开发项目给与贴息贷款或免(低)息贷款;对公布的节能设备目录,实施加速折旧政策。此外,在政府支持下,英国可再生能源项目可以向欧投行申请特别融资,总的资金上限为40亿英镑。

    4、碳预算

    2009财年预算报告中,特别设立了“建设低碳经济”一章,明确从本年起制定“碳预算”,根据“碳预算”排放目标,考虑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活动,英国成为首个在政府预算框架内设立碳排放管理规划的国家。根据阶段性减排目标,政府安排相应预算支出,并对实施效果进行量化分析,将社会经济活动全面纳入定量减排管理过程,将低碳发展融入到经济发展和财政预算总体规划中。在直接投入之外,政府明确发展低碳经济的决心,向私营部门展示了低碳发展的前景,有利于动员社会资金投入低碳部门。“碳预算”标志着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开展减排行动的尝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三)美国

    美国目前的气候变化应对机制可以说是由政府主导科学研究和推动技术创新,鼓励企业自愿减排。其在气候变化方面的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和推动减排两类工作,由于减排是建立在企业自愿基础上的,目前由能源部等负责推广而非监管。能源部(DOE)具体负责美国能源政策,包括节能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环保署(EPA)和联邦能源管理机构(FERC)也是推动美国节能工作的辅助部门。此外,美国各州的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本州的政策。

    普遍认为,美国联邦政府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行动迟缓,资金投入有限,政策力度不足;相对地,地方政府在立法及政策方面进展较快,约40个州建立了温室气体报告制度,30多个州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制定了气候行动计划,超过20个州实施了排放贸易政策。在实施中,遵循“小政府、大社会”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补充市场机制,解决外部性问题,维护社会和公众的整体利益,调动各方力量应对气候变化。联邦政府重点关注气候变化科学研究与政策制订、可再生能源及其他能源科技开发利用、建立全球气候观测体系、强化资源管理等领域活动,并通过一系列财政政策措施予以推动。

    1、联邦预算拨款

    美国气候变化研究与技术最高管理机构是内阁级别的“气候变化科技综合委员会”,负责向总统提供气象科学和技术建议,审议联邦各部门相关研发项目,与白宫预算局协调应对气候变化预算安排;审查气候变化相关建议等。委员会下设两个机构:“美国气候变化研究计划”办公室,由商务部领导,旨在开展气候科学研究,减少气候科学的不可靠性,鉴别亟需投资的研究领域,为决策者提供政策支持;“美国气候变化技术计划”办公室,由能源署负责,旨在支持国家实验室和大学相关技术研究,推动研究机构与应用部门的伙伴关系,开发并改进减排测量技术,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设定的长期减排目标而努力。

    联邦政府预算安排中,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支出分为四类:科学、技术、国际行动和税收优惠。气候变化科学研究方面,包括气象、农业、林业、生物学、环境学、交通管理等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研究活动,公众教育,相关机构运作,研究与设备经费等;气候变化技术计划方面,包括气候变化技术研发,各类基金,拨款和优惠贷款,项目担保,建立标准体系等;国际行动方面,包括国际组织与项目资金支持,发展援助,国际减灾,热带雨林保护,全球环境基金事务费用,以及相关外交和领事事务费用等;税收减免方面,针对新技术、清洁燃料汽车、持有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新能效住宅建设、已建住宅能效改进、能效设备、住宅太阳能和燃料电池购买与安装、商用燃料电池电站安装提供税收优惠,以及提供商用建筑能效补助、节能补贴等。其中,支持节能和新能源开发是政策重点。能源部下属的能效和可再生能源局负责节能和新能源开发事宜,改进能效和生产率,向市场转让清洁、可靠和可转让的能源技术,其预算是通过各类节能计划和项目实施的。2009财年,能效和可再生能源局的预算为12.55亿美元,主要用于: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大幅度提高清洁能源的生产;推动能效技术的使用;提供信息服务,促进能源系统大规模快速转型。该局还与联邦及州政府配合,通过推出政策法规,开展技术研发、示范与推广,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低收入家庭节能补贴,企业能源审计,制订实施能效标准标识,开展宣传教育与信息服务,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等方式,大力推动节能和新能源领域各项活动。

    2、税收减免及补贴政策

    税收减免措施,是财政政策应对气候变化最为广泛和重要的措施。广义上,税收减免包括税收优惠、免税、补贴、债券税收优惠等多种形式。对节能产品减免部分税收,是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强化居民节能意识的重要措施之一。“节能设备减免税收”促进了节能型产品和设备的规模化推广使用。在建筑领域:对于新建住宅,凡在2004年国际节能标准基础上能效提高50%以上的新建筑,减免税2000美元,符合“能源之星”标准的住宅可获得减免税1000美元;对于现有住宅,所有者可获得为达到国际节能标准而支出相关费用10%的优惠额度,上限为500美元。

    3、优惠贷款、抵押贷款及贷款担保

    2008年财年预算中,“农村企业服务-可再生能源体系和能效贷款”安排总预算2100万美元,主要针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和能效项目,视项目情况不同,赠款规模从1500美元到50万美元不等,同时提供最大额度为1000万美元的贷款担保;2007年财年预算中,“创新性技术贷款担保项目”安排预算700万美元,主要向有助于可持续增长、具有环境效益、形成更加稳定和安全能源供应体系的新技术或技术改进项目的商业化项目提供贷款担保。

    “能源之星”是美国能源部和环保署于1992年共同启动的商品节能标识体系。“联邦保险抵押贷款计划”、常规二级抵押市场均提供“能源之星”抵押贷款服务——能效抵押贷款。居民在购买经“能源之星”认证的建筑时可向上述机构申请抵押贷款。以联邦住房管理局抵押贷款为例,贷款人可以在已批准贷款之外获得与改进能效费用相当的贷款额度,上限为4000美元或住宅价值的5%。抵押贷款项目的实施,可以有效促进节能建筑的建设和开发,降低建筑物的能耗和维护运行管理费用,同时可带动墙体、屋面保温隔热技术的进步,刺激建材市场发展,增加就业机会等,具有环境、经济、社会的多重效应。

    4、节能公益基金

    美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资金可分为两类:一是财政拨款;二是公益基金。节能公益基金来源于电价上调(如将电价提高2%——3%)带来的额外收入,通常由各州的公用事业委员会负责管理,相关部门都可以申请利用该基金开展节能活动。通常,节能基金很少用于支持某个具体的节能改造项目,而是用来作为激励手段,构建、维护节能市场机制,调动参与方自发从事节能活动,着眼于从根源上逐步推动和解决节能问题。

    5、政府采购

    美国各级政府和公共机构率先使用节能设备和办公用品,颁布了多个总统行政令和总统备忘录,对政府机构的节能目标、职责、管理、采购等内容做出全面而具体的规定。

    以联邦法令、总统行政命令为推动政府绿色采购的法律基础,美国环保署“环境优先性采购”为参考依据,“全面性采购指导纲要”为核心,出台并更新政府采购绿色产品清单、采购循环产品计划、“能源之星”计划、生态农产品法美国目前的气候变化应对机制可以说是由政府主导科学研究和推动技术创新,鼓励企业自愿减排。案、环境友好产品采购计划等一系列绿色采购计划,要求采购部门必须优先采购绿色产品、使用再生物品。

    其中,采购法和总统令都规定,政府必须采购“能源之星”认证产品,对参与“能源之星”项目的设备制造商给予大力支持。政府办公楼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采用建筑节能技术。如加州萨克拉门托市政府的办公建筑中,采用了节能型建筑外墙、节能型窗户、高效节能灯、高效节能中央空调系统等,在设计过程中注意了自然通风、遮阳及自然采光等节能措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政府机构厉行节能,一方面节省了政府的能源支出,另一方面可以起到示范效应,在公众中树立并强化节能意识,使“节能”概念逐步深入人心。

    奥巴马政府上台后,美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姿态有所改变,主张积极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磋商,推出了“经济刺激计划”和“新能源计划”,反映了美国主流社会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态度已有转变,支持在经济危机下抓住机遇,在刺激经济复苏的同时,提高能源安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联邦政府在总额7870亿美元的刺激方案中,计划安排500亿美元用于提高能效,推动可再生能源生产;在“新能源计划”中,十年内将投资1500亿美元,用于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及其他新能源项目的研发和推广,投入40亿美元政府资金支持汽车制造业的重组、改造和技术进步等。

    除实施和执行联邦政府的相关政策与项目之外,美国各州有自己的节能减排政策。一些州政府设立节能公益基金,通过提高电价,筹集资金,用于鼓励节能减排活动,对企业提供能源审计服务,对工业企业节能设备的投资提供低息贷款,或有少量的补助金提供。各州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地方性的节能产品税收减免政策。以加州为例,推出了一系列减免税政策。如加州个人所得税法和公司税法规定,2001-2005年间对太阳能和风能利用给予优惠,即购买和安装经认证的太阳能和风能系统,相关费用中,扣除县、州和联邦政府已经提供的购买和安装太阳能和风能系统经济刺激因素,购买和安装费用的7.5%(上限)可以用于抵免税收。一项实施期为1999年至2016年的财产税减免政策,鼓励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空调、太阳能热电、光伏电力等太阳能技术利用,适用于商用、工业、居民等各类使用者,减免额度达到了100%。此外,加州还先后出台政策,对节能型洗碗机、洗衣机、水加热设备等家用设备,提供额度在50 美元到200 美元之间的减税优惠,等等。

    (四)日本

    日本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模式是:政府通过补贴、税收优惠、排放交易、信息服务、公众教育等措施,动员全社会相关利益方普遍参与,并通过开展“领跑者计划”、“自愿行动计划”、“清凉商务运动”等,推动技术创新,打造节能型经济结构,兼顾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重目标。

    1、财政拨款

    近年来,日本政府用于气候变化领域的预算不断增加,主要用于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法规制订,节能技术开发,示范项目建设,节能贷款贴息和担保,低收入家庭节能补贴,企业能源审计,能效标准标识的制订和实施,信息服务和宣传教育,政府机构节能等活动。

    20082007财年,日本政府用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预算支出分别为12166亿日元和12044亿日元。其中,创新性能源技术研发支出分别为629亿日元、443亿日元,购买京都机制下减排额度支出分别为308亿日元、129亿日元;支持私营企业行动支出分别为31亿日元和10亿日元。

    节能是日本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重点,政府为“国家节能技术开发项目”提供全额拨款,对“企事业单位的节能技术开发项目”给予财政补贴。2001年,日本用于节能技术开发财政预算为970亿日元(约7.5亿美元),其中520亿日元用于国家节能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其余40%用于资助企事业单位进行的节能技术开发。2007财年,“节能对策”资金支出增长至1100亿日元。

    2、财政融资、财政补贴、担保、能源审计及课处罚金

    日本政府通过政策性银行,如日本开发银行(DBJ)或日本中小企业融资公司,对进行节能投资的企业给予贴息和低息优惠贷款。享受节能低息贷款的项目需要满足一定标准,如符合节能法相关规定,单个项目节能量超过100KL,可以提供1——30年期、利率2.2%的贷款支持(贷款占总额的50%)。企业改造现有设备、减少化石能源消耗、资源再生利用的技术开发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特别利率优惠。2008年,经济产业省推出一项新政策“清洁发展共赢模式”计划,对CDM项目提供至少总投资额50%的启动资金。

    政府还对一些重要的节能技术开发、节能设备推广和示范项目实行财政补贴制度。对于参与日本自愿国内排放交易机制的私营机构,日本环境部就其实施的减排行动发放补助。对于企业安装节能设备和节能技术开发项目的贷款,政府提供辅助金,给予0.4%贴息;对于企业引进节能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总投资额的1/3 1/2 的补助;等等。经济产业省每年约有400亿日元用于补贴家庭和楼房能源管理系统、ESCO和高效热水器等。

    此外,政府也为一些项目提供贷款担保。企业节能设备安装、建筑节能改造、节能技术开发,包括余热利用及热能有效利用等项目,向商业银行贷款的,可以由政府通过“产业基础整备基金”为项目贷款提供担保。

    政府还委托节能中心,对重点用能企业实施能源审计,对工厂用热、用电及建筑物热损失提出具体要求,要求每年向经济产业省及相关部门报告能耗状况。如不能按期完成节能目标,又提不出合理的改进计划,主管部门有权向社会公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罚金。

    3、税收政策

    应对气候变化,税收政策着力点主要在节能减排和开发新能源,对符合特定要求的节能技术和设备减免所得税,特定节能设备加速折旧,对达到预定节能目标的企业或行业减免税收;针对特定燃料和电力不同用户征收能源税和环境税。

    经济产业省定期发布节能产品目录,开展节能产品和技术评优活动,对使用列入目录的节能设备实行特别折旧和税收减免政策,减免的税收约占设备获得成本的7%(上限为20%),给予特殊的加速折旧政策(即在正常折旧的基础上,还可提取30%的特别折旧),前提是设备购置成本不高于所得税或公司应付税的20%。在2009财年预算中,调低了符合特定环境标准的机动车税负,并推出为期两年的税收优惠措施,允许投资于节能和新能源设备和生产设施,如家用节能电器的生产实施直接折旧。在能源和交通税收方面,主要税种包括汽车燃料税(汽油,轻质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购置税、机动车重量税等。汽油燃油税率为120%2005年汽油税占含税油价的比例为44%2003年起,政府开始对煤炭课税,将石油税调整为石油煤炭税。日本还对大排量汽车课征高额税率,小排量汽车给予优惠政策,同时按着陆架次对飞机计征“着陆费”。

    4、政府采购

    1995 年,日本制定实施了第一个“政府绿化行动计划”,撰写了绿色采购目标,公布了采购商品的建议清单。1996年,政府与各产业团体联合成立了绿色采购网络(GPN),覆盖了日本的所有地方政府、大城市及大公司,其目的是为了在日本的消费者、公司和政府组织之中促进绿色采购。2000年,颁布了《绿色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部门优先采购环保型产品的义务。2003年,日本制定了“绿色采购调查共同化协议”(JGPSSI),进一步建立了绿色采购的信息咨询、交流制度。

    (五)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于199811月公布了全国温室战略。2008年,正式加入《京都议定书》,目标是到2020年将排放量在2000年水平减少10%~25%,到2050年减少90%。“澳大利亚温室办公室(AGO)”负责协调气候变化的国内政策并执行联邦政府的各种计划。

    1、财政预算支出

    澳大利亚政府气候变化战略有三个主要支柱:减少澳大利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以及全球性解决方案。政府特别提供23亿澳元,用于实施气候变化相关措施,包括2010年引入国内排放量交易计划(5年内投入6880万澳元),扩大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1550万澳元),建立气候变化署(五年内投入2180万澳元)。关于减排。政府将通过提供绿色货款、太阳能热水退税、国家太阳能学校计划、推广太阳能城市计划和出租物业安装绝缘设施退税等方式,支持家庭和社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高能效措施包括:帮助家庭找到高能效低成本的家用电器,并经一站式绿色商店服务,提高公众对提高能效的认识。

    2004年,澳大利亚政府发表题为《为澳大利亚能源的未来提供保障》(Securing Australia's Energy Future)的能源白皮书,进一步对未来的行动做出了规划,并保证每年2 亿澳元的投入。目前,澳政府设立了能源创新基金(四年内投入1.5亿澳元),国家清洁煤炭基金(八年投入5亿澳元),可再生能源基金(从2009/10财年起六年投入5亿澳元)和绿色汽车创新基金(2011/12财年起五年投入5亿澳元),支持新的清洁能源技术开发利用和低排放技术的研发推广。能源部门生产活动大约占澳大利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百分之五十,为推动可再生能源生产,作为总额45亿澳元清洁能源倡议的一部分,政府投入15亿澳元,用于太阳能旗舰项目计划。通过清洁商业澳大利亚倡议(2008/09财年起四年投入2.4亿澳元),支持企业减排、节能节水新产品推广,其中清洁能源企业连接中心(四年投入2000万澳元)主要为中小清洁能源企业提供帮助。清洁能源倡议还包括可再生能源计划(总投资4.65亿澳元),以支持前沿技术研发和示范项目;投入20亿澳元,用于碳捕获和储存(CCS)工业化项目,建设二氧化碳储存中心,等等。

    通过国家建设-经济刺激计划,政府还推出了澳大利亚最大的单一能效项目——“能源效率家庭项目”,预期投入总额40亿澳元。2009财年,国家能源效率倡议将投入1亿澳元,用于新型智能电网开发,同时设立了总额7580万澳元的碳基金,6460万澳元的新型能效计划,帮助减少企业负担,推动可持续减排行动。除此之外,四年内投入14亿澳元,用于气候变化部,环境部,水、遗产和艺术部以及资源、能源和旅游部正在管理的气候变化项目。

    关于适应行动及全球性解决方案。政府通过提供资金、收集数据,密切监控气候变化对澳大利亚和环境变化的影响,将在三年内向气候变化适应倡议投入1.5亿澳元,加强澳洲各国适应气候变化影响的努力。此外,通过澳大利亚农业未来倡议(四年投入1.3亿澳元),改善初级生产者应对气候变化和控制排放能力,其中800万澳元用于评估森林固碳能力,发展气候变化和林业适应行动计划。

    政府致力于气候变化的适应行动,通过“国家气候变化适应计划”支持气候变化科学和潜在影响的研究,制定全面的适应政策,应对社会、经济和环境潜在风险,投资社区、行业和政府适应规划相关研究、工具和信息活动,“农业未来倡议”就是其中一部分。此外, 投入2 亿澳元,用于“大堡礁救援计划”,通过改进农业生产方式,减少对其大堡礁自然生态的影响。

    2、财政补贴和优惠贷款

    为实施替代燃料转换计划,20007月起,政府向购买者提供50%补贴,补偿替代燃料汽车与常规燃料机动车之间的价差,并向转向使用CNG(天然气)、LPG(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提供一半相关费用补贴。通过“可再生偏远发电项目”,提供2.64亿澳元资金补助,对于偏远地区电力供应中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其安装费用可以得到50%的折扣,鼓励偏远地区从使用柴油发动转向利用可再生能源。通过“家用光伏系统的安装项目”(总额3100万澳元),对安装费用提供50%的折扣,或是每户8250澳元补贴。此外,提供每户10000澳元低息贷款,鼓励安装节能节水器具;为30万租户提供能效绝缘(energy-efficient insulation)回扣,包括8000澳元用于太阳能发电板,1000澳元用于太阳能热水系统,500澳元用于雨水蓄水池和灰水循环系统,从而提高新建住宅能效和水资源利用,在8年内使每一所学校都成为“太阳能学校”。

    3、税收措施

    交通方面,除开征无铅汽油消费税和替代燃料消费税外,鼓励铁路运输,提供 100% 铁路运输消费税优惠措施(涉及金额超过3亿澳元)。针对不同含硫量的柴油,征收不同的消费税,其中,超过50PPM的含硫量较高的柴油燃料,其消费税相应提高。具体为,从200311日起,柴油消费税每公升提高1分,200411日起,柴油消费税每公升提高2分。

    4、其他

    1991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开始实施企业能源审计计划,帮助企业检测能耗以提高能效。联邦政府提供50%的经费支持,并委托澳工程师协会对200家能源审计合格的机构注册登记和管理。南威尔士州制定了严格的排污收费法律条例,对环境污染处以高额罚款,企业最高罚款高达100 万澳元,对个人一些对气候变化极为敏感的国家和地区,愿意积极采取应对行动,特别是适应行动。可能处以高达25万澳元的罚款或7 年徒刑。

    二、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财政政策

    (一)南非

    2004年,南非公布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响应战略,为政府公共部门及其相关执行机构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制定了一个广泛的,涉及法律体制、资金机制、制度安排和机构设立、意识教育培训和能力建设以及技术研发和项目示范各个方面的行动框架。南非的代表性减缓政策包括改革和重组能源生产行业,引进水电和天然气以促进能源供应多样化发展,提高能源生产和高能耗行业的能源效率,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等。虽然南非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是较为活跃的发展中国家,但普遍认为,政府制订了雄心勃勃的计划,执行进程却比较缓慢。

    1、财政投入

    能源是南非政府实施减缓措施的重点领域。政府大量投资电力、核能和清洁能源领域,能源总支出从2005财年的8210万兰特增长到2008财年的26140万兰特,年增长率高达47.1%,主要原因是清洁能源支出的增长,2008财年增至196 673万兰特。

    除能源部门外,环境部门也是南非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执行部门,旅游和环境事务部负责南非跨部门、跨学科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开发,保障空气质量管理,强化气候变化进程的监督,减缓气候变化,减轻气候变化适应的影响。2008年,南非旅游和环境事务部制订了减缓气候变化长期方案,为具体应对措施的制订提供了政策基础。

    近期及中期相关预算情况如下:200520062007财年空气质量管理与气候变化支出分别为1826.7万兰特、2517.5万兰特及2689.2万兰特,2008/09财年3512.1千兰特,而中期预算,即09/10/11财年分别为3973.14594.24749.2万兰特。2009/10财年,在各项支出上,增加了特别预算,额度分别为:2009/10财年3390万兰特,2010/11财年1.214亿兰特,2011/12财年5.333 亿兰特,用于气候变化研究及和国家总体政策支出、通胀调整、基线调整等。其中,用于空气质量管理和气候变化项目获得5500万兰特,主要用于购买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分别为1500万兰特、2000万兰特和2000万兰特)。

    在各项支出中,增长幅度最大的是首席运营官项目,2008/09财年总额440万兰特,2011/12财年3850万兰特,年均增长达106.1%,其中3500万兰特用于气候变化干预行动,另有2000万兰特用于中期环保宣传活动。2008年预算调整方案,向Eskom公司提供1.8亿兰特,用于电力需求项目,该方案主要关注以紧凑型荧光灯泡取代白炽灯泡,以及新能源资源的开发。在中期支出框架中,计划向地方政府拨款6.75亿兰特,通过有条件的赠款,改进电力需求管理。

    2009年财政预算中,新项目“为能源工作”资金总额4500万兰特,用于促进生物质发电。这一项目预计到2011/12年将创造23万人(日)的工作机会,还将拨出3000万兰特,用于支持减缓及适应战略。

    2、税收

    南非制订了环境法规和规章,要求私营部门提高能效,并推出税收、收费、可交易许可证等政策手段,以市场为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包括:白炽灯泡环境税。目的是提高能效,减少电力消耗。每个灯泡课税3兰特,相当于1美分至3美分/瓦,主要针对白炽灯制造厂商和进口环节。节能灯泡使用寿命更长,耗电量减少5倍,节能减排效果明显。

    目前的对于新车销售征收的“奢侈”从价汽车消费税(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完全是基于价格,根据下列公式而定:A:税率(百分比)=0.00003×(零售价减去百分之二十)减去0.75B:税基,等于建议零售价减去28%;进口新车(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适用大致相同的公式。国际飞机乘客离境税。对于国际目的地航班,每名乘客120兰特;对于南部非洲海关联合成员国为目的地的,每人60兰特,并拟从2009101日起,将两项费用分别提高到150兰特和80兰特。

    一般燃油税。为进一步发挥其价格信号、限制燃油消耗、缓解交通堵塞和环境污染的作用,南非政府考虑提高一般燃油税,200941日起,将汽油和柴油燃料一般燃油税每公升分别提高23分和24分,对于初级产业部门柴油税优惠在比例上仍保持不变。此外,乘用车柴油消费量不断增长,需要政府适当平衡柴油和汽油燃料税一般燃油税。从价征收汽车消费税。汽车与燃油税政策措施主要用来解决与交通运输部门相关的环境和社会成本,以提高燃油效率,限制机动车数量的增长,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考虑从201031日开始,对现有从价汽车消费从价税根据二氧化碳排量进行调整。

    3、财政补贴

    2005年,南非颁布了“国家能源效率战略”,目标是2008年节能总量达到24.8千万亿焦耳。2007/08年度,可再生能源融资与补贴办公室为4个项目提供了360万兰特补贴,实现总节能量9.6兆瓦。2008/09年,该办公室共资助能力达到14.3兆瓦,预计2009/10年补贴作用将达到总装机容量20万千瓦。

    4、其他方式(折旧、贷款)

    根据有关法规,投资可再生能源和生物燃料生产,可以提取为期三年、百分比为50:30:20的折旧费。南非政府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能效设备投资,提供额外补助,即在可以确认提高能效的前提下,最多补贴可以达到总投资的15%

    (二)印度

    20086月,印度颁布了首个《气候变化国家行动方案》,概述现有和未来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计划。计划并未提出印度的国家排放指标,但确定了8个核心应对气候变化“国家使命”。政府陆续出台了相关能源、交通政策,这类政策也包含在计划委员会制订的第十一个五年计划(2007-2012)和2006年计划委员会通过的“综合能源政策”中。

    1、财政预算投入

    印度政府估计,每年用于增强气候变化适应能力建设的投资达到GDP2%以上,涉及领域也十分广泛,包括农业、水资源利用、健康和卫生、森林、海岸带基础设施、灾害和极端气候事件的管理、建立风险分散与共担的金融机制等。为把气候变化政策纳入国家可持续发展计划,2007年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影响评估委员会”以及“总理气候变化咨询委员会”。此次金融危机后,印度通过了68亿美元刺激方案,用于可再生能源领域项目。

    2、财政激励措施

    可再生能源利用——风力发电。印度可再生能源开发署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到2006年底已累计批准贷款19亿美元,用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推广。政府允许执行第一年加速折旧率80%,同时给予进口税、销售税、消费税优惠措施,并对风力发电利润实施为期10年所得税豁免优惠政策。政府还对风力发电等示范项目提供补贴。

    太阳能利用。2006年推出退税计划,鼓励太阳能利用。此外,政府支持电网互动太阳能示范项目,该项目将太阳能光伏发电的上网电价定为12卢比(约合25美分)每千瓦小时,碟式聚光太阳热发电上网电价定为10卢比(约合22美分)每千瓦小时。生物燃料方面。石油和天然气部实施强制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引入乙醇汽油燃料(5%乙醇汽油)。2005年颁布了《生物柴油价格政策》,规定生物柴油的最初购买价格为25卢比。政府还拟推出生物燃料政策,通过财政激励措施,鼓励乙醇和jatropha树生物能源生产的研发和商业化推广,并建立了国家生物燃料开发委员会。

    其他可再生能源。对生物质能发电项目,实施财政激励措施,包括补贴、所得税免税期、消费税和销售税豁免,以及加速折旧。第十一个五年计划提出,2012年要新增水电15585兆瓦,加快水电发展规划,目标是2025-2050年新增5万兆瓦。小水电项目,为此将制订关税减让和10年所得税豁免等激励政策。如2006年《国家关税政策》规定,对有大量需求(如超过1兆瓦)的消费者,可以适当提高关税税基,一些邦的邦政府,如阿萨姆邦和奥利沙邦,也制订了地方关税措施,与中央政府相关政策措施配合使用。

    交通部门——印度推出了《全国城市交通政策》(2006年)和《国家城市重建方案》,对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提供资金支持。如在INDORE,公共汽车快速交通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德里也对城市交通战略发展提供大量资金支持。快速公交系统功能在新德里也已进入测试阶段。

    3、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电力法(2003),对于可再生能源电力,要求国家电力管理委员会规定一个具体的电力比例,这一比例是电力分配公司必须从可再生能源电力供应方采购的下限。此类措施已经在实施中产生了一定成效,加快了可再生电力装机容量的增长,过去三年,印度每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增长为2000兆瓦,使得该国可再生能源总装机容量增长到超过11000兆瓦。

    三、国外运用财政政策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经验

    根据国外运用财政政策应对气候变化的实践,可以得出以下一些有益的经验:

    (一)基于各国实际的应对财政政策选择

    应对气候变化,包括适应和减缓两个方面。减缓行动关乎各国在发展中保持竞争优势、争取发展空间,减排政策主要受特定的自然地理条件、要素禀赋、发展阶段、经济模式的影响;适应行动与政策的紧迫性和力度受自然地理条件影响,同时也与一国经济发展阶段密切相关。

    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经济体国家,处在工业化高排放增长阶段,经济增长高度依赖传统能源消耗,很难立即采取大幅降低排放总量的减、限排措施,因为必然在不同程度上延缓经济发展进程,政策主要以补贴、奖励等引导性措施为主。发达国家经济结构中服务业占很大比例,面临开辟新经济增长点的要求,同时在科技方面占据优势,减排压力相对较小,减排积极性相对较高,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引导与强制措施并重,推出了诸如碳税、气候变化税等力度大、影响面广的措施,英国还将减排目标结合预算案实施,全面推行减排。

    发展阶段对政策重点也有影响。在发展中国家,工业部门、特别是能源部门是主要排放部门,交通部门、建筑部门排放比重比较高,家庭部门所占比例相对较小,政策重点也放在能源和工业部门。以南非为例,该国总排放量的一半出自公有公用事业Eskom公司,全国电力95%来自该公司,其中又有90%来自于煤电,另一个排放大户石油化工集团Sasol公司下属的Secunda煤制油(CTL)工厂是全球最大的二氧化碳单一排放者。因此,两机构成为南非减排措施,包括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对象。比较来说,发达国家交通部门排放占比明显增加,生活部门排放比例也随经济发展成熟程度显著提高,针对交通、建筑、家庭部门的减排措施比较多,如美国通过“能源之星”计划,在全社会大力推广“绿色家电”,加强建筑节能,欧洲各国普遍对节能型家用电器推广和使用给予现金补贴等。

    受要素禀赋和能源消费结构制约,化石能源储藏和消耗量大且缺乏弹性的国家,如中国、美国、印度等国,在减缓行动方面难度比较大,财政政策在鼓励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同时,特别重视现有能源体系的升级改造。另一些国家,如巴西,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实施减缓行动相对容易,代表性政策措施为鼓励乙醇燃料、生物柴油和甘蔗渣的生产使用,加强水电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的电力开发,控制森林砍伐,增加天然气消费,提高车辆燃油效率等。欧洲国家在技术上处于先进地位,清洁能源占比较大,政府资金和政策,除用于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研发和推广,还大量投入碳捕获与填埋等前沿技术的研发活动。

    一些对气候变化极为敏感的国家和地区,愿意积极采取应对行动,特别是适应行动。IPCC第四评估报告认为,受全球变暖影响最大的地区将会是非洲、亚洲、一些小岛和两极附近的国家和区域。2004年,格林纳达遭受飓风“伊万”袭击,90%基础设施和房屋被毁,经济损失总额高达8亿美元,相当于该国GDP的两倍;马尔代夫平均海拔约1.5米,该国约200个居民岛中,大约50个面临海水侵蚀问题,其中16个需要立即采取行动加以拯救。这些国家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如马尔代夫提出到2020年成为全球第一个实现碳平衡国家,并将在10年内大力发展可持续性能源,其中包括修筑人工岛、建设大型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设施,等等。

    (二)政府与市场作用的协调与平衡

    气候变化是全球范围的外部性问题,要求政府积极介入,但作为环境、经济、社会复合性问题,必须动员全社会,包括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如何用好财政政策,协调政府和市场作用,推动减缓和适应进程,是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任务。一般来说,在应对活动初期,政府、特别是财政应当发挥主导作用,除保障资金投入外,还可以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各方参与,带动市场机制成长。减缓措施通常来自于环保措施,如利用财政投入、税收、收费等方式,减少有害气体排放,鼓励使用低排放、低能耗设施,推广清洁能源和绿色交通方式;适应措施则脱胎于农、林、牧、卫生、减灾、气象等相关政策。随着政策在实施中不断改进与完善,相关产业、环境、农业、气象、减灾等财税政策逐渐融合,形成一个应对气候变化的财政政策整体框架,相关市场体系也逐渐成熟,政府作用更多体现在制订政策框架、支持研发活动、建设示范项目、推动技术进步和市场化、开展公众教育等市场相对缺位的领域。目前,欧盟及其大部分成员国已经走到一个相对成熟阶段,各成员国制订了各自的政策体系,欧盟层面也有整体政策和资金安排,并通过多个能源和环境综合发展规划,将政策与市场作用结合起来,形成一个不同层次紧密结合的应对气候变化财政政策框架。

    通常在成熟市场机制的国家,财政直接投入力度较小,多通过税收、收费、政府采购等经济刺激措施,引导应对行动。美国是典型的“小政府,大社会”国家,只有15个部和若干专门管理机构。因此,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预算支出,只集中于四个领域:CCSPCCTP,国际行动以及税收政策,直接投入资金的数额较少,重点是以税收等措施支持节能计划和项目实施,包括法规制定、公众宣传、教育培训、信息服务、课题研究,同时组织引导企业对关键性、共性的节能技术进行开发、示范,引导能源效率技术的推广应用等等。发展中国家受发展阶段、产业结构、市场成熟度等条件限制,在实践中需要政府更为主动地干预,制订规划,强化措施力度,启动各项应对行动。对于应对关键问题——技术和资金问题,发达国家也强调通过市场机制解决跨国技术转让,弥补资金缺口,发展中国家则要求发达国家政府提供技术转让和资金援助,从全球外部性角度出发,后者显然更加符合气候变化的客观规律。

    (三)注重气候变化政策的有效配合

    通常在成熟市场机制的国家,财政直接投入力度较小,多通过税收、收费、政府采购等经济刺激措施,引导应对行动。一是财政政策要与气候变化政策框架有机结合。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完善的气候变化财政政策体系,应当具备从气候变化角度考虑出发,调整和完善财税体制,设立应对相关活动财政支出科目,确保提供足够公共支出,合理配置财政资源结构,提高财政资源使用效率,明确各级政府相关责任、事权和财权等特征。以英国“碳预算”为例,将温室气体减排和财政预算结合,根据减排目标,安排资金投入、税收、收费等政策措施,实现财政政策与气候变化政策的有机结合,一方面保障减排活动的落实,另一方面,由于预算具备法律效力,且执行依托于预算执行机制,具备了“硬约束”效力,增强了减排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二是财政政策要与其他政策整合与协调。

    应对气候变化涉及众多领域和部门,在实施中,财政政策需要与产业、土地、环保、就业、社会保障等措施协调配合,避免政策重复,用好公共资源;同时注意私营部门与公共部门资源的合理配置,如果在市场机制下,私营部门自愿投资减排活动,并可以获得预期收益,那么政府优惠政策是否必要就值得商榷。此外,在推出新措施时,实施中既要积极也要稳妥,创新性政策能否取得实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配套措施是否具备,不能急于求成。

    三是在政府的不同级次推出相应政策措施。在国家、省、地方等不同层面推出适宜政策,一方面,地区性的政策可以有的放矢、更快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如各地可以根据自然地理条件和发展状况,确定建筑节能政策实施与否和实施标准;另一方面,某些政策要求一定的适宜范围,如高能耗、技术落后、不环保设备和企业的迁移改造,根据地方政策可以得到税收优惠,但实施中存在向其他地区转移情况,政府负担了改造资金和优惠措施,但环境负面效应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仍然存在。此外,一些国家,如美国,由于体制原因,某些节能减排政策在联邦层面推出难度很大,政策力度也受诸多因素制约,由州政府或是县政府推出,在实施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部分达到了政策效果。

    (四)政策要兼具针对性和灵活性

    政策措施应当目标明确,易于执行,要求的额外资源尽量少,便于最大限度发挥其作用。在欧盟国家,随着节能和新能源市场逐步成熟,一方面存在税收优惠和补贴受惠方不需要支持也可以继续运作,另一方面,一些迫切需要政府扶持的政策对象,特别是前沿减排技术、活动和产品,由于信息不畅或是程序问题,难以获得足够的支持。理想的情况是,一些减排技术、行动的出现、推广及成熟,相关财税激励机制也应有一个推出和退出的过程,以免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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