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显现出许多矛盾和问题,导致税负不公和偷逃税问题严重。因此,应借鉴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稳步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还原个人所得税立法初衷。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路径
个人所得税作为覆盖范围最广的一个税种,其公众认可度和负担公平度备受关注。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许多矛盾和问题,亟待进行改革。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弊端
个人所得税改革因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一直备受民众关注,但我国的个税改革始终处于渐进式变迁状态,20多年来一直在小步前进,只是调整了费用减除标准,即从800元调整到了1600元,直至2000元。这样做的结果是使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主力,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相对较少,起不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实际上,个人所得税设计的最初目的主要是通过调节过高收入,拉平过分扩大的收入差距,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消除两极分化,缓和社会矛盾。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GDP总体上保持年均两位数以上的增速,而大多数个人的薪金性收入却始终在低水平徘徊。过去的2000元可看做是一笔较高的收入,现在如果考虑到总体上行的消费价格指数(CPI)及潜在的通货膨胀因素,这点收入应属于低收入范畴。个人所得税的着力点应在于调节过高收入,如果普通收入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就相当于把普通收入人群甚至是低收入人群也纳入征税范围,这样的个税制度就违背了立法初衷。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路径选择
要本着公平税负、特别是减轻低收入者负担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改革的目标绝不仅限于提高个税减除费用标准(也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起征点),而是要为其植入民生和公平的内核,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科学的税收减免与扣除项目,公平税负,真正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尽快将目前的分类税制过渡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兼顾到不同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家庭支出不同的实际情况。从操作层面看,启动个税的深层改革,必须通过一系列税制的配套改革和整体的设计,逐步向综合课税制度转变,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并采用生计费用扣除项目。真正实现税负合理和公平,使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减轻负担,从而使个税本身回归民生和公平,释放民间购买力,扩大消费,推动经济的健康增长,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合理设定申报主体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以个人为纳税申报主体的方式,而仅根据纳税人本人的收入很难确定其真实的纳税能力,必须结合家庭实际情况才能确定。如,A和B有相同的工作且收入相等,但A需要赡养父母(无收入)和孩子3口人,而B只需要抚养孩子1人,那么A和B就不应承担同样的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国是以个人为申报主体,不考虑赡养家人的实际,所以A和B要承担同样的税收,这显然有失公正。所以要推行以家庭为个人所得税申报主体,选择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的最大优点是可根据综合能力来征税。
(二)科学设计扣除标准
在费用扣除的设计上应注意考虑不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扣除标准和其他单项扣除。一是改进抵扣方式。应该综合考虑家庭负担,实现由目前的以个人为单位纳税向以家庭为单位纳税的转变,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对纳税人赡养人的支出的扣除。同时,考虑到居民在住房、教育、医疗等领域支出占个人收入的比例,应允许这些支出扣除或采取相应的退税措施;二是费用扣除指数化。现行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为依据,不与物价指数挂钩,使税制缺乏弹性。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起征点”)问题每年都被广泛议论,观点不一。本文认为,应实行“指数化”的联动机制,具体就是探索建立一种综合指标相互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把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标准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通货膨胀率等指标挂钩,使个税费用减除标准随着这些指数的波动而同步联动,实行不同年度、不同地域浮动的费用减除标准制度。这样就能够避免“一刀切”带来的税负不公问题。税前扣除标准应是动态的,政府需要随着社会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调整。实行指数化的扣除标准可剔除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影响。实行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将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费用与物价指数挂钩,每年按当年综合物价指数调整公布费用扣除数额,可以消除物价指数变动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保证税收负担水平相对稳定。
(三)不断优化税率结构
从理论上讲,公平原则要求税率档次多、边际税率高。然而,过高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会助长不法分子偷逃税的动机,使偷逃税现象不断增加,实际税收反而减少,也压抑了纳税人的劳动热情,给经济发展带来不良影响。所以,应把薪金所得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合并和简化。设计5级超额累进税率,合理界定级距,同时略微下调税率水平。具体标准如下:

月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地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充分照顾到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收入水平的差异,可避免现在“一刀切”的弊端。如,北京和青海同样是收入3000元,缴纳同样多的个人所得税,但由于物价水平和日常生活成本不同,在北京生活就要比在青海生活拮据。保留5%的低税率体现了对低收入群体的照顾,将原先45%的最高税率调减为40%,体现了对高收入群体勤劳致富的鼓励。应纳税所得额废弃绝对数而采用相对数的目的是体现收入和纳税的动态性,确保公平纳税。设置CPI联动指数的目的是充分考虑通货膨胀情况,确保个人所得税发挥“自动稳定器”的作用,熨平经济波动,尽力维持居民原有生活水平。
(四)规范减免税项目
要遵从“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能随意设置免税项目,并尽可能减少减免税项目。重点加强对工资、薪金外的特定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一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所有。购买政府国债是一种无风险投资,其收益是固定的,对其征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二是证券交易所得。应停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改征证券交易个人所得税。通常只有闲置资金或者高收入人群才有能力参与证券交易并获得资本收益,如果对该项资本收益免税,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个人所得税的累退性。三是各种补贴、津贴、福利费等。特别是像电力、石油、电信等垄断性行业和部门,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指导线之外,大量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其收益总额远远高于工资性收入,必须通过开征个人所得税堵塞漏洞。四是有价证券和实物。这是变相的收益,也应全部计入个人收入中依法纳税,借以衡量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规范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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